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
關于把握廣告宣傳正確導向的提示
為維護商業廣告宣傳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取向、輿論導向,引領向上向善的商業廣告新風尚,幫助廣大市場經營主體依法從事商業廣告宣傳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對大渡口區廣告活動相關主體就商業廣告中把握正確導向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旗、國歌、國徽以及天安門、人民大會堂、新華門等代表國家形象或象征國家尊嚴的元素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二、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軍旗、軍歌、軍徽、軍服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三、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四、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五、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或形象以及講話、照片、題詞等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六、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共青團、少先隊等群團組織的名稱、標志標識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七、不得在商業廣告中歪曲黨史、新中國史,宣揚歷史虛無主義以及借政治敏感事件、敏感問題“博眼球、賺流量”。
八、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宣揚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宗教極端思想以及民族歧視、種族歧視、宗教歧視、性別歧視、地域歧視、職業歧視等。
九、不得在商業廣告中使用不完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以及含有其他損害國家主權和國家尊嚴,傷害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感情的內容。
十、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業廣告宣傳,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十一、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宣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含拼音及其縮寫、英文縮寫、漢字諧音等)。
十二、不得在商業廣告中違背中華民族勤儉節約傳統美德,宣揚奢靡享樂、拜金主義。
十三、不得為各類偽造、變造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紀念幣”“紀念鈔”“紀念郵票”等物品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十四、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含有賣慘、炫富、惡搞經典歷史事件等內容。
十五、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含有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十六、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含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
十七、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含有淫穢、色情、暴力、賭博、迷信以及“軟色情”等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
十八、不得借嚴肅政治主題、政治事件或重大政治活動進行商業營銷炒作。
十九、不得借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重要紀念活動進行商業營銷炒作。
二十、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含有其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以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內容。
各市場經營主體要嚴格落實商業廣告宣傳主體責任,嚴守商業廣告宣傳導向底線。對發布導向問題違法廣告的,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公開曝光或納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