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已到年尾,很多人到這時候才猛然想起來,今年的年假還沒休完,再不休就來不及了。可偏偏年底又是各單位工作最繁忙的時候,似乎不是休假的好時機。
沒休的年假會“過期作廢”嗎?能把今年的年假攢到明年一起休嗎?如果沒休年假,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關于“年假”的“十萬個為什么”,你都了解嗎?
有的年假?可以跨一年休
相信很多職場人都有此疑問——今年沒休的年假,可以留到明年再休嗎?
據記者了解,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也就是說,如果今年的年假沒休,可以延長到明年再休,到時把兩年的年假連在一起,多休幾天也是可以的。
請假未獲批準?可享三倍補償
由于很多原因,放棄年假或者請假未被批準的情況也很常見。但很多人都不知道,未休年假,是可以享受經濟補償的,也就是“加班費”,這個加班費的標準是3倍工資。
年假一般都是員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的主管領導、人事部門批準后休假。很多員工因為平時工作任務繁重,沒有主動申請年假。對于這種未主動申請的年假,人們一般會認為,這是員工自愿放棄的,沒有加班費。可事實并非如此。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但是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對于勞動者應休但未休的年假,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入職新公司?工作年限可累計
如果更換工作,到一家新公司上班,在申請年假的時候,自己的工作年限是只算新單位的,還是把之前的工作年限都算進來?不少人對這個問題存疑。
據了解,《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職工累計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相應時長的年假。其中“累計”應指工作時間的相加,其中中斷工作時間予以扣除。對于參加工作第1年的時間的“累計”,應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規定執行。
“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后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條件后,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記者?張涵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