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8年12月23日,王某與其同事相約去我區步行街某知名火鍋店用餐。當王某踏上該火鍋店的臺階時,由于臺階上結的污物沒有清理干凈,又未加蓋防滑墊,王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王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髖骨骨折,用去醫療費16387.6元。
????本案中,火鍋店作為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其先合同義務包括謹慎、小心地照顧顧客,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地保護顧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避免損害的發生。火鍋店明知臺階有污物,如果不及時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顧客經過時有可能會滑倒,然而卻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輕信可以避免。
????律師說法:火鍋店由于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職責,即沒有對顧客做出警示或提示,也沒有采取保護措施,最終導致王某滑倒摔傷。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王某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火鍋店有明顯的過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
????火鍋店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王某被摔傷的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火鍋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盡管王某尚未進入火鍋店,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消費,但王某與同事來此的目的是為了就餐、消費,王某來火鍋店的行為是一種欲與火鍋店訂立飲食服務合同的要約行為。
????因此,王某應認定為締約方當事人。在隨后的訴訟中,法院全部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獲得了足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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