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2年)
????問:《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僅對該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未規定其他幾項“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解釋》第五條、第六條也沒有規定何種情形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對此應如何把握?
????答:認定《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是否達到“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如何適用《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關于“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如犯罪手段、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加以認定。
????對于雖已達到《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其他情節較輕,尚未造成特別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的,也可不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